购房合同那些事 长话短说

  购房合同看着好几页,不少购房者看到密密麻麻的字就懒得仔细读下去了。大部分人仅仅在置业顾问的指引下看几个“重要”的地方,然后就草草签字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购房合同的内容,长长的购房合同总的来说主要内容其实就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签订合同需谨慎 针锋相对

  在我们了解购房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对合同中的逐项条款的认真考虑和思索。虽然开发商基本不会改动拟好的合同,但合同中一些关键部分仍然需要注意,细节之处还是要与开发商“针锋相对”。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权益。

商品房合同中应仔细阅读的条款
1、所购商品房抵押情况和相关约定;(合同中第四条)2、计价方式与价款;(合同中第五条) 3、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中第六条)4、记录合同中注明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与监管账户 ,查看自己的购房款是否交到了监管账户;(合同中第八条)5、交付期限;(合同中第十条)6、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第十一条及补充协议)7、商品房的交接;(合同中第十四条)8、一些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未提及的,可在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中双方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精装房怎么签合同?
主要是在参观“样板房”时注意以下几点:1、所参观的“样板房”是不是所购房屋的交房标准;2、与实际所购商品房比例是不是1:1;3、“样板房”中哪些是随楼附送,哪些只是作为展示;4、了解交房后所购商品房的通风、采光、楼间距、景观等外部情况,和房间内的层高、户型结构、上下水位置、电源位置等具体情况。将以上了解的情况落实到合同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哪些内容可以签违约责任,对买房者更有利的内容是什么?
市民签订购房合同应注意:1、所购商品房抵押情况和相关约定;(合同中第四条)2、计价方式与价款;(合同中第五条)3、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中第六条)4、交房时间;(合同中第十条)5、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第十一条及补充协议)等,总之合同中每一条购房人都应该仔细查看,认真阅读。

购房合同陷阱多 见招拆招

  每一位开发商对购房合同都是精心研究过,他们都是签订合同的高手。面对开发商,购房者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就算签订合同的时候小心再小心,但依然是防不胜防。所以,小编将购房合同里比较常出现的陷阱一一罗列出来,让广大购房者们签订合同时能够见招拆招。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
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
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
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        “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

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        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

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        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        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

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        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

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        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

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能较好地平衡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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