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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业务开通贷款进度查询和贷款预审业务下一篇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的解读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贵政办发[201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 组合贷款业务实行“一站式”办理。即,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只需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即能办理,不需前往银行申请。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不承担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第七条 组合贷款中的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三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四章 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单笔组合贷款最高贷款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之内,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确定,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按规定且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确定。
第十条 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年限。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不一致的,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期限较短的年限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住房抵押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以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 抵押房产须在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本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三)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房产,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可的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五)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出具的有关手续,向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六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还款。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两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需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办理;借款人需提前归还商业贷款的,由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严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均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置,但须于处置前告知对方;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任何一方对借款人进行违约处置,另一方应积极配合且参与处置。
第十八条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无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组合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不足则按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双方贷款本息余额比例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三)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期间发生法律纠纷并提起诉讼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均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先行垫付,再向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guigang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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